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有效地发挥党组集体决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党组活动,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新常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保障和促进工运事业健康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议,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条 党组成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市、县委和县政府及国家、省、市总工会的文件、指示精神。
第六条 研究确定向上级总工会、县委、县政府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审定本会中长期工运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要点。
第八条 审定年度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和年终工作总结;研究党建工作、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事项安排。
第九条 审定中心组及党员、干部学习教育计划及重要政治教育活动安排。
第十条 审定本会内部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本会机关人员调配、考核、干部任免和奖惩等事项。
第十二条 审定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事项及对本会机关人员、党员、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处分。
第十三条 审定机关财务预决算、重要经费开支等事项。
第十四条 研究需集体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拟定方案、个别酝酿、集体讨论、会议决策。讨论问题时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党组成员应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讨论重要问题如发生明显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遇有特殊情况应通过表决的方式根据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章 党组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会议形式:
1.党组会议定期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确定。
2.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部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党组书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会议。
3.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或奖惩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要向党组书记请假,对讨论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事后要将讨论决定的内容向其通报。
4.遇到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党组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及表决的,经党组书记同意并安排后可做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议事程序:
1.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讨论议题可由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酝酿提出。各部室需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
2.准备材料。凡提请党组会讨论议题的相关材料均须事先提交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各部室将准备好的议题相关材料及电子材料在会议前分发至各党组成员阅知。涉及保密的会议材料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印送,有密级或需收回的议题讨论材料,会后由办公室负责收回。
3.会议通知。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确定后,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4.会议讨论。党组会议按照议程对议题逐个进行研究讨论,由议题提出部室介绍相关材料及有关情况,安排足够的时间,由党组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党组会议在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对议题进行综合论证和充分讨论。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5.会议决议。会议实行逐项表决,由主持人视议题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党组成员对议题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时,实行党组成员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决定。对重要问题的决定,若与会党组成员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第二十条 会议落实:
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后,党组成员及相关部室要认真落实,并按职责加强会议决议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党组决议督办检查报告制度。对党组会议议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整理后,经党组书记签发后印发各相关部室。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原决议时,须提交党组会议进行复议后方可改变。
党组会议的原始记录、会议纪要、会议重要议题的附件等材料为永久保存档案材料,由办公室统一整理、装卷,交由档案室专柜保存。借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许可。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坚决维护党组集体领导权威。党组成员在会议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党组会议一经形成决定,党组成员允许个人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自觉服从,认真落实,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组成员要秉公办事,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党组会议讨论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或与会人员亲属的,与会人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传达或公开的以外,参会和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党组成员要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履行有关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信访、维稳、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按照宣汉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工会要求,党组成员要带头落实领导带班制度。
第六章 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机关党委负责,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因故缺席的党组成员必须交书面材料,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在会上宣读并记录。会后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二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党组成员之间要开展谈心活动。机关党委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分类梳理,反馈给党组及成员。党组要在认真分析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抓准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党组成员要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
第二十九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收集的干部群众意见。党组成员要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出说明或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 党组成员还应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监督,履行党员义务。
第七章 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组学习制度、制定明确的学习计划。党组成员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时可以吸收各部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二条 中心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党组成员担任。办公室负责中心组学习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拟定学习计划、学习内容、研究题目,提出学习要求,并检查学习效果,撰写学习总结,整理、归档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中心组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学习方式分为自学和集中学习两种,具体时间由组长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组成员要带头学习,学习情况以讲党课、做报告、写书面文章等方式每年交流一次。
第八章 思想作风建设
第三十五条 党组成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县总工会工作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三十六条 党组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和党组“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三严三实”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公道正派,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三十七条 党组成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实际情况,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的时间全年不得少于2个月。到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单位和地方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三十八条 党组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党组成员要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活动,提供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九条 党组适时听取人事、纪检监察和机关党委关于机关各部室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报告。
第九章 党组文件、印章等管理
第四十条 需以总工会党组名义发出的各类文稿,按工作分工,由党组成员组织并审核,由党组书记或委托的党组成员审定、签发。以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分发、保管、归档。
第四十一条 需要使用党组印章,应由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授权的党组成员批准。按要求填表登记用印。用印应当端正、清晰,骑年盖月。党组印章由党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十二条 党组文件按宣汉县总工会公文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共宣汉县总工会党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