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会员中心|保存桌面|手机浏览
普通会员

宣汉县总工会

工会

新闻分类
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首页 > 工会新闻 > 宣汉县文艺精品项目资助暂行办法
工会新闻
宣汉县文艺精品项目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20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为贯彻落实《中共宣汉县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宣县委〔2016〕31 号)和《达州市文艺精品资助暂行办法》(达市委发〔2016〕43 号)文件精神,努力实现县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今后五年要建成巴文化高地的目标,激励和促进我县文艺创作,繁荣文化事业,特制定《宣汉县文艺精品项目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艺精品项目资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尊重文艺发展规律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条 文艺精品项目资助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每年财政预算资助经费20 万元,资助2—5 项左右(具体数量视当年度项目申请情况而定),根据每个项目的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资助金额,一般为 2—5 万元;对特别优秀的作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资助经费由县委宣传部从专项预算资金中列支,资助项目成果在使用时,需声明为“宣汉县文艺精品资助项目”。
  第三条 已经接受中央、省、市级资助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有偿文艺创作项目或参加商业性质的比赛、演出的文艺作品不在资助之列。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题材要求
  第四条 资助对象:凡关心宣汉、关注宣汉、宣传宣汉,从事文艺创作且具备较强创作潜力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获得资助。已获得过资助的,待资助项目结项后才可申报下一个项目。
  第五条 资助范围:“五个一工程”奖申报门类,包括有重大影响力的戏剧、电影(含微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歌曲、图书(含文学类图书、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的创作;其他有重大影响力的文学、音乐、舞蹈、小品、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文艺评论、杂技、民间工艺作品及其他具有原创性、创新性、探索性的新兴艺术创作、展演等。
  第六条 题材要求:贯彻落实党的文艺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凸显以中国梦为主题,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服务宣汉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项目;可适当倾斜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新气象的重大现实题材以及农村题材项目。
  第三章 资助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创作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县委宣传部申报,申报者需填写《文艺精品项目资助申请书》六份;申报项目若已是成品或为初步完成品或部分完成品,则还需提交作品样品六份,每年 10—12 月为次年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报期。
第八条 项目初审:成立宣汉县文艺精品项目资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文广局、县文联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评审委员会邀请县内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资助项目的选题内容、创意构想、创作团队和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初审(评委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作品申报时实行回避),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项目复审: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项目根据资助要求进行复审。
  第十条 项目审批:评审委员会结合当年度项目申报总体情况(兼顾各艺术门类)和资助标准,提出拟立项项目及拟资助金额建议方案,报县委宣传部部委会研究审定。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收到立项通知的单位或个人,与县委宣传部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办理资助手续(申报者需准备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县委宣传部和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凡列入资助的项目,首次拨付资助总额的 30%左右,剩余部分视项目进度、完成和验收情况拨付。
  第十三条 对于未能按计划实施项目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酌情作如下处理:批评、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缓拨、扣减、停拨资助经费;撤销立项,追回资助经费。凡被撤销立项的项目主体,今后一律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对验收通过的,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县委宣传部可根据一个时期文艺创作需要,列出文艺创作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向中标者提供一定数额的资助经费。招标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获得资助的作品,县委宣传部拥有“五个一工程”奖等奖项的申报权和优先使用权,作品获奖所得奖励归资助对象所有。
  第十七条 鼓励各乡镇(社区、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对文艺创作提供资助和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资助的“文艺精品项目”不含新闻类、社会科学研究类成果(中央、省、市、县宣传文化行政部门的重点文化研究课题除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