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的安排、布置,确定全县工会工作任务,指导全县工会工作。
2、负责工运理论政策研究。
3、依照《工会法》、《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认真履行 “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贯彻执行县工会代表大会决议。
4、解决基层工会在工作中需要由县总工会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的问题。
5、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6、监督检查《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负责工会的各项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的制定。
7、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项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8、参加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的会议,并代表职工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9、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0、参加县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协助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11、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做好职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开展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积极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协助县政府做好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负责全县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13、做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14、负责工会经费的拨解、管理、审查、审计工作和工会资产管理工作,完成工会经费上解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领导和管理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工作。
15、完成县委、政府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